Abstract:
本文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重新梳理,认为:首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只能调整部分自然资源;其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不能实现自然资源的生态等非经济价值;再次,物权法的“绿化”或生态化作用的有限性.最后得出结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的调整应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来规制.《物权法》在其中的定位是充分利用其私权的属性和配置资源的作用,使进入《物权法》调整的自然资源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而不论其生态等非经济价值,提升其利用效率,使物尽其经济用途.经济价值以外的生态价值由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环境资源法来规制.环境资源法对自然资源实现初次分配后,其进入市场后就应主要由物权法调整,实现其物尽其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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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2014
Page: 216-218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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