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高度发展,各种各样的环境侵害层出不穷且愈发严重,如果仍要求在财力,物力和科技能力等方面都欠缺的受害人来对主要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有时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在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已成为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但是环境侵权诉讼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如果仍适用这一高标准对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是相当不利的。在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关于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特别是运用“低标准证明”理论降低受害人的证明标准,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并构建相应的“低标准证明”体系,以实现法的正义、效率和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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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ar: 2010
Page: 819-823
Languag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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