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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是必要的,尽管理论界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循环经济立法内容的取舍有不同理解,但这些争论都不足以成为我们坐观事态发展的理由.因为日益减弱的环境承载力不容我们等待,日渐贫乏的资源也来不及让我们观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要具备两个前提,或者说要遵循两项宗旨:一是技术上可行,二是经济上可行.这也是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前提.技术手段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物质手段,技术可行是指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技术能够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可行性没有一个客观标准.任何技术都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更何况完全的、呈闭合回路式的循环经济是永远无法达到的.按照周珂教授的观点,"我们发展循环经济,只是反映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取向,我们要让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无限地、不间断地向它靠近."所以,笔者认为不一定要等到科技水平极高时才能发展循环经济.现在急迫的问题却是:环境技术研发的投入不足,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的市场发育不建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可以肯定,只要政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我国是具备发展循环经济之技术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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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学术
ISSN: 1008-1569
CN: 35-1197/C
Year: 2006
Issue: 3
Page: 16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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