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在公司登记行政确认制下,对于准则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确认;对于核准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许可.与此相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既可以解释为对准则主义下属于行政确认的公司登记的撤销,也可以解释为对核准主义下属于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都单独规定了撤销公司登记,在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效力和功能本质趋同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恣意,应当将"撤销公司登记"限定解释为对核准主义下公司登记的撤销,也就是撤销行政许可.对于遵循设立准则主义的公司登记,如果公司存在虚假登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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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ISSN: 1004-7654
CN: 10-1388/F
Year: 2023
Issue: 2
Page: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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