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对环境法学的若干基本问题提出了新时代环境法学守正与创新、完善与突破的挑战.首先,自然生态保护法是环境法体系的新兴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成果的集中反映,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吸纳并展现这一领域的最新成就.自然生态保护法按照保护目的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领域.自然保护法采取禁止和限制开发利用方式对原真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生态保护法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维护,尤其注重对生态破坏后果的修复、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考虑设立自然生态保护编,表明法典与学理的融贯.其次,全面确认环境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其重大意义表现在:能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科的基础性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环境权全面入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一般性概念和具体类型,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内容.再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重启环境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的学理讨论.不同的定位将决定法典不同的编纂模式、结构和制度内容.将环境法认定为领域法,将削弱学术共同体和法治建设共同体对环境法的法体系发展的主观确信,不利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体协调发展.环境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有利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最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充分考虑全球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趋势,准确把握其内在价值规律和制度发展运行逻辑,以整体主义生态观指引法典的内在体系构造,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构建沟通、协商制度,加强专家和公众参与决策,增强我国环境法典编纂在全球生态法律秩序中的引领性和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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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ISSN: 1008-4355
Year: 2024
Issue: 5
Volume: 26
Page: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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