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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姓名:潘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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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与代表权的限制程度相关,应区分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两种不同情形.在代表权法定限制情形中,相对人应执行严格的审查流程,包括交易事项是否属于法定限制事项、决议机构是否适格以及决议表决程序是否有效等.而在代表权意定限制情形中,由于公司章程的内部属性,相对人作为外部人员原则上仅需尽最低审查义务,即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例外情况为非关联担保中公司章程对决议机构有规定的情形,此时公司章程效力得以外溢,相对人应负审查义务.若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得知代表权存在限制,或者能低成本确认代表权限制并防止滥用,依情况也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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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限制 意定限制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限制 法定限制 相对人审查义务 相对人审查义务 越权担保 越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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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吴沁灵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J].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 24 (2) : 38-46 . |
MLA | 潘运华 等.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4 . 2 (2025) : 38-46 . |
APA | 潘运华 , 吴沁灵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 24 (2) , 38-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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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制方式存在意定限制与法定限制两种,在不同的代表权限制方式下越权行为的代表权外观表征并不相同,相对人的善意评判标准应随之有别.在代表权意定限制下,相对人只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为已足,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无重大过失的即为善意.在代表权法定限制下,相对人除了尽到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这一最低义务之外,还应合理审查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来源的法人机关决议,相对人对不知道越权代表需无轻过失才为善意.相对人的善意是推定的,法人可以提出证据推翻这种善意.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形下,法人对代表权外观总是具有可归责性,应向相对人承担表见代表责任.相对人有权放弃向法人主张表见代表责任,而选择向明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债务履行责任,或者向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主张消极信赖损害赔偿.在相对人恶意的情形下,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法人追认的则为有效,由法人向相对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法人未追认的则为无效,此时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相对人因过失而不知越权代表的,既可以选择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范向有过错的越权代表人主张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基于缔约过失或者侵权向有过错的法人主张相应责任.相对人明知越权代表的,越权代表人和法人原则上都无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法人或者越权代表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之后,彼此之间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各自分担相应责任,最终分担的责任大小与各自的过错程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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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限制 意定限制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限制 法定限制 相对人善意 相对人善意 越权代表 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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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J]. | 政治与法律 , 2024 , (7) : 159-176 . |
MLA | 潘运华 .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 | 政治与法律 7 (2024) : 159-176 . |
APA | 潘运华 . 越权代表行为效力规范释论 . | 政治与法律 , 2024 , (7) , 159-1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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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 176条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具有重要的裁判价值和规范意义.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应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且损害源于固有风险的现实化;在主观方面需要受害人知情自愿,且当事人必须具有主体上的适格性.在法律效果上,若受害人自甘风险成立,侵权人可援引此规则进行抗辩,免除自身侵权责任,从而使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但自甘风险规则的设定并不意味着降低或者免除活动组织者以及其他活动参与者的注意义务.此外,自甘风险作为新规定,易与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以及公平原则等相混淆,因其与相关规则之间性质不同,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了解程度和接受意愿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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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 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 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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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吴沁灵 . 自甘风险规则释论及其与相关规则的识别 [J]. |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 22 (2) : 75-83 . |
MLA | 潘运华 等. "自甘风险规则释论及其与相关规则的识别" . |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2 . 2 (2024) : 75-83 . |
APA | 潘运华 , 吴沁灵 . 自甘风险规则释论及其与相关规则的识别 . |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 22 (2) , 75-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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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我国《民法典》第522条针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较为单薄,需要从解释论上明确第三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则.对此,应认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自合同生效时直接取得,若第三人欲拒绝该请求权,则应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向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行使拒绝权.第三人行使拒绝权仅导致第三人利益约款不生效,第三人的合同权利将重新归属于债权人,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利益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之间不存在冲突,两者均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且无须考虑顺位限制.与之相反,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形下,若债权人与第三人的违约救济请求权内容不同,则会导致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意愿发生冲突,此时应以第三人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优先.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第三人无权决定合同存亡之命运,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权主体应为合同双方,合同当事人不必征得第三人同意便能径自解除合同,但应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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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请求权 债权人请求权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请求权 第三人请求权 解除权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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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洪雨箫 . 民法典中第三人利益合同规范的解释论 [J].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 37 (1) : 101-107 . |
MLA | 潘运华 等. "民法典中第三人利益合同规范的解释论" .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7 . 1 (2023) : 101-107 . |
APA | 潘运华 , 洪雨箫 . 民法典中第三人利益合同规范的解释论 .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3 , 37 (1) , 10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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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住宅小区车位的处分方式,租赁并非出售的前置程序.但开发商在处分住宅小区车位时,应受《民法典》第276条"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的约束.对于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应当优先向业主转让,并主动加以公示,在公示期间保证业主能够买到特定比例的车位.当公示期限届满,业主仍未购买的,开发商可以自由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车位.对于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由于先前已经照顾到业主购买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则无须再优先满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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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要 业主需要 住宅车位 住宅车位 只售不租 只售不租 对外流转 对外流转 车位处分 车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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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詹宇雷 . 处分住宅小区车位的法律限制 [J].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2 , 36 (6) : 113-120 . |
MLA | 潘运华 等. "处分住宅小区车位的法律限制" .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6 . 6 (2022) : 113-120 . |
APA | 潘运华 , 詹宇雷 . 处分住宅小区车位的法律限制 . |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22 , 36 (6) , 113-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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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就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而言,司法实践中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而学界多认为根据不同的返还内容,分别确定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起因于当事人对于无效合同之履行,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权基础不应取决于返还客体。《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之规定完全可以视为独立的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已提供给付一方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内容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而提供的给付,是否应当排除返还请求权以及具体的返还客体均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履行程度加以确定。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还需要处理与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适用和竞合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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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 《民法典》 《民法典》 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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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李明明 . 论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J].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 21 (03) : 28-35 . |
MLA | 潘运华 等. "论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1 . 03 (2022) : 28-35 . |
APA | 潘运华 , 李明明 . 论合同无效后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 |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2 , 21 (03) , 28-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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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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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 债权表见让与 债权表见让与 让与通知 让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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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 [J]. | 北方法学 , 2021 , 15 (06) : 60-72 . |
MLA | 潘运华 . "《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 . | 北方法学 15 . 06 (2021) : 60-72 . |
APA | 潘运华 . 《民法典》中债权表见让与的解释空间及其构成要件 . | 北方法学 , 2021 , 15 (06) , 60-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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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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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J]. | 南大法学 , 2021 , (6) : 117-135 . |
MLA | 潘运华 .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 | 南大法学 6 (2021) : 117-135 . |
APA | 潘运华 .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 . | 南大法学 , 2021 , (6) , 117-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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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债权让与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随着经济的交易和发展,其被明确规定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关于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在大陆法系存在着法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和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形式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立法例.在前者,债权直接依据诸如有效的债权买卖或赠与等契约而让与给受让人.在后者,债权直接依据让与合同而移转给受让人,而且该让与合同被视为一种抽象的准物权行为,其与债权买卖或者赠与契约等负担行为相区分.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给受让人之规范模式的规定不够明确,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种种争议.文章认为尽管我国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但是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解释为一种债权发生移转的处分行为当为上策,即债权让与合同一旦生效,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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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 受让人 受让人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 规范模式 规范模式 让与人 让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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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 [J]. |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 (3) : 76-82 . |
MLA | 潘运华 . "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 . |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 (2019) : 76-82 . |
APA | 潘运华 . 债权让与给受让人的规范模式——从罗马法中的相关制度概况说起 . |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 (3) , 76-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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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在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让与通知作为对抗债务人和其他第三人之要件在形式上存在着区别.就对抗债务人而言,不需要严格的通知形式;就对抗其他第三人而言,要求必须以附有确定日期的证书为通知.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层面上,由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在先的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只能向其有效地履行债务.在以未附有确定日期证书通知债务人时,债权让与不得对抗其他第三人,债权二重受让人之间不能根据通知之先后顺序主张债权的优先受让权,但债务人可以向先通知的债权让与之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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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二重让与 债权二重让与 对抗 对抗 归属 归属 效力 效力 通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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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 潘运华 . 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 [J]. |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 34 (4) : 92-98,116 . |
MLA | 潘运华 . "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 . |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34 . 4 (2019) : 92-98,116 . |
APA | 潘运华 . 日本债权二重让与中通知的法律效果 . |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9 , 34 (4) , 92-98,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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